【《财经网》北京专稿/记者 王晶】按国际惯例和税收理论,个人所得税不应对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征收。但是,最新数据显示,中国居民部分基本生活费用也被征税,个人所得税“起征点”亟需提高。
相关新闻:
4月27日,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,一季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30元。据此数据计算,今年一季度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每月消费性支出(计算方法附后)达到2013.6元,超过了目前每月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“起征点”标准。
通常认为,个人所得税不应对基本生活费用征收。因此,要设置个税“起征点”,也就是说,向居民个人所得征税,应首先将其基本生活费用的花费扣除,仅对超过“起征点”的部分征税。
近年来,社会各界关于提高个税“起征点”的呼声不断,但政府的态度并不积极。相关政府部门认为,提高个税“起征点”对富人更有利,同时会减少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的拨款。
今年“两会” 前后,公众要求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呼声再起。财税部门回应称,将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改革,不应只将目光聚焦于“起征点”这一“技术性环节”。政府确定的改革目标,是个人所得税征收要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”,而且会考虑许多专家呼吁的“按家庭征收”的做法,以使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更加公平。
显然,政府确定的改革目标正确无疑,承诺改革后体现的公平前景也值得期待。但是,对于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,政府部门没有明确的时间表。因此,在完美的改革成为现实之前,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,要继续承担不合理的税负。
政府的改革目标有“好高骛远”之嫌,而纳税人在急切渴盼降低税收负担。在个税改革全面推出前,目前能够推动的一项简单易行的改革,就是及时提高个税“起征点”,尽量降低因为税制不合理给纳税人带来的税负不公平,以及对经济带来的效率损失。
对于个人所得税“起征点”应确定为多少,公众和政府存在重大分歧。公众希望确定得更高,政府则显得保守。
但在财政部内部,对“起征点”的调整有一个相对刚性的标准,即个人所得税“起征点”不能高于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每月消费性支出。财政部的解释是,设置个人所得税的“起征点”,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予以税前扣除,从而保证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。
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,“消费性支出”统计的是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,包括用于衣食住行、医疗和文化、服务等方面的基本支出。
对于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每月消费性支出,具体的计算公式是,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,再乘以“赡养系数”——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的人数,便可得出。
感谢您访问青松乐龄网(www.pinetree.com.cn)